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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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asia28365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凉委办〔2010〕92号)和《中共盐源县委 asia28365关于asia28365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委发〔2010〕11号),设立盐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安监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盐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盐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安委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州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中小企业发展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瓦斯等级鉴定职责划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调度统计工作职责。

  (四)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五)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六)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工矿商贸行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起草我县安全生产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承担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和应急救援工作的责任;参与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安全生产技术经费的监督落实;指导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职权,指导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县内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县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

  (八)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监督管理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国家、省、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中央、省、州在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十二)按照国家、省、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行政审批事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零售);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十五)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安监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机要保密、信访、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检查、考核;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和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分析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承办领导政务活动事宜。

  (二)安全监督管理一股。

  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为;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企业、煤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非煤矿山企业、煤矿企业相关伤亡责任事故的调查上报和批复工作;负责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资格的初审和上报工作,依法审查、指导并监督其特种作业人员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发放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非煤矿山企业、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三)安全监督管理二股。

  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公路、水运、建筑、水利、电力、林业、邮政、电信、旅游、消防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公路、水运、建筑、水利、电力、林业、邮政、电信、旅游、消防等行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为,指导协调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相关伤亡责任事故的调查上报和批复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发放情况;组织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为;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伤亡责任事故的调查上报和批复工作;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资格的初审和上报工作,依法审查、指导并监督其特种作业人员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发放情况;组织危险化学品生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审查、监督职业卫生设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安监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县安监局纪检组长(副科级)1名,监察室主任(股所级)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州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2、关于交通、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等县级部门或中央、省、州驻县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县安监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3、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4、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安监局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监测和专项调查;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病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盐源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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